(2016)浙1125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周飞琴、杨勤、吴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琴,杨勤,吴伟,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瑜英,叶翔,唐献津,叶常林,张建敏,朱露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843号原告:周飞琴,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杨勤,女,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伟,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昱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北苑路198号(财富大厦15楼B01)。法定代表人:章成淼,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秀霞,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惠,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瑜英,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现住莲都区。被告:叶翔,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现住莲都区。被告:唐献津,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现住莲都区。被告:叶常林,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现住莲都区。被告:张建敏,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朱露茜,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洪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飞琴、杨勤、吴伟与被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瑜英、叶翔、唐献津、叶常林、张建敏、朱露茜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昱星,被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秀霞、吕惠,被告任瑜英、叶翔、唐献津、张建敏、朱露茜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洪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任瑜英、叶翔、唐献津、叶常林、张建敏、朱露茜、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清除世贸花园2幢楼顶的储水器、泥土、砖块、菜地、花盆、铁架及其他工具、杂物等,恢复楼顶原状。二、被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恢复梯禁系统的正常使用功能。事实和理由:原告及被告任瑜英6人均是莲都区世贸花园2幢业主,被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世贸花园小区聘请的物业管理部门。世贸花园小区共有6幢房屋,每幢房屋电梯均安装了梯禁,只有2幢梯禁不能正常使用。因无梯禁限制,被告任瑜英等6人将储水器、泥土、砖块、花盆、铁架及其他工具、杂物等运至楼顶,并建设菜园持续至今。案涉楼顶充斥着难闻气味,各种物件乱七八糟,臭味蚊虫等严重影响原告生活,储水器水量非常大,铁架深入楼顶内部很深位置,导致横梁、平台开裂,改变了整幢楼承重中心和整体结构,存在各种危险及安全隐患,严重阻碍楼顶排水,导致雨天楼顶大量积水,现楼下已出现渗水。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制止无效,经向物业、社区反映仍未能妥善解决。原告作为顶楼住户,各被告上述行为直接侵害原告的权益,物业未及时修复梯禁及履行管理职责,被告任瑜英等6人未在合理范围内利用楼顶公共空间侵权,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小区正常秩序,特此诉讼。被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矛盾发生后物业与业主多次沟通并会同社区协调,尽到监督义务。楼顶为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物业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也不是楼顶物品所有人,无权随意处置物品。梯禁启用至少需要征得三分之一业主同意,现在业主存在不同意见,而我们物业合同里只有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没有约定一定要启用梯禁系统,而电梯现在是正常运行的。故请求驳回对我们的诉请。被告任瑜英等6人答辩称,一、周飞琴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原系世贸花园2幢1504室业主,但于2016年6月24日将房屋卖与周爱飞、於红,丧失所有权。二、原告诉请超范围且具体指向不明;1、诉请的“铁架”系21户业主集资用于晒衣被;2、储水器、泥土、砖块、花盆、铁架及其他工具、杂物等,具体哪个人所为,应哪一个人清除,指向不明,即使判决也无法具体执行;3、恢复楼顶原状,亦应包括原告的楼顶水池、太阳能、空调外机以及原来“上空”浇筑部分,全部应按竣工图恢复原状。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六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房屋方面损坏或生活方面不便;1、“漏水”照片来源周飞琴房屋,该房自2010年交付后无人居住管理,不能证明系被告种花种菜所致;2、所谓储水器、铁架“导致横梁、平台开裂,改变了整幢楼承重中心和整体结构,存在各种危险及安全隐患”无证据证明;3、所谓案涉物品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提法不能成立,蚊虫也可能出自原告水池,也可能来自其他地方,不能归因于被告,臭味最主要还是水池死水,楼顶花盆等乱七八糟是因为2016年6月9日、10日、12日和7月17日,有人故意破坏,岩泉派出所以丽莲公(岩)受案字(2016)10911号立案调查。四、原告的楼顶水池等物已另案起诉。五、楼禁问题;无论是否恢复楼禁,不能改变楼顶共有性质,如果恢复楼禁,开门卡或钥匙应发放同楼全体业主。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现场照片铁架部分,原告待证深入楼顶,被告异议认为平放楼顶,没有破坏楼面,本院经现场勘查认定异议成立;2、现场照片裂纹、积水、堵塞、渗水部分,原告待证被告所致,被告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归责于被告,本院认定异议成立,照片本身仅反映现状,不能证明归因于被告。经审理本院认定:丽水市莲都区世贸花园2幢共有住户56户,被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世贸花园小区聘请的物业管理部门。原告杨勤、吴伟及被告任瑜英等6人均是莲都区世贸花园2幢业主,原告周飞琴原系2幢业主,2016年6月24日将房屋卖与周爱飞、於红,7月22日办理过户登记。世贸花园小区共有6幢房屋,房屋交付时未设置电梯梯禁(即门禁梯控系统),后由物业公司对每幢房屋电梯均安装了梯禁系统,无证据证明安装梯禁系统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2幢梯禁现不能正常使用,无证据证明有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恢复梯禁。世贸花园2幢21户自愿筹资在楼顶做公共晾衣铁架,方式为楼面摆放。被告任瑜英等6人将储水器、泥土、砖块、花盆及其他工具、杂物等运至楼顶,占据大量楼面并建设菜园持续至今。本院认为,本案世贸花园2幢楼顶平台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为业主共有共同管理使用,对该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任瑜英等6人在楼顶大面积填土种菜栽花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的范围,对其他业主造成了影响,相应添附物应予清除。因难于确定各被告具体侵权责任大小,根据侵权法规定,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设置楼顶公共晾衣铁架,应属合理利用,不应认定为侵权。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上述侵权行为人,安装及维修梯禁系统亦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无需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原告周飞琴现已非世贸花园2幢业主,不再享有业主权利,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瑜英、叶翔、唐献津、叶常林、张建敏、朱露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丽水市莲都区世贸花园2幢楼顶的储水器、泥土、砖块、菜地、花盆及相应工具、杂物,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周飞琴、杨勤、吴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任瑜英、叶翔、唐献津、叶常林、张建敏、朱露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伟东代理审判员 吴冰清人民陪审员 张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