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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敬云、刘建国等与徐晓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云,刘建国,徐晓芹,王冰冰,王翠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赵敬云。原告:刘建国。被告:徐晓芹。被告:王冰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芹。被告:王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金宇。原告赵敬云、刘建国与被告徐晓芹、王冰冰、王翠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赵敬云、刘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敬云、刘建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赵敬云、刘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许文辉审 判 员  张 余人民陪审员  郑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