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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长富与泉州市恒发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富,泉州市恒发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富,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区。被执行人:泉州市恒发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天右,该公司经理。李长富依据本院(2009)盐民一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泉州市恒发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长富住地在大丰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长富申请执行泉州市恒发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09)盐民一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