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忠前、陈德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忠前,陈德勇,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忠前,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陈德勇,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北京东路99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前、陈德勇、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