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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忠前、陈德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忠前,陈德勇,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忠前,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陈德勇,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精河县。被告: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北京东路99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前、陈德勇、新疆钵施然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