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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966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创创附(2017)皖1225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