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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秋南等二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南,夏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秋南,曾用名刘大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2010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8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7月15日。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甲,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在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建材城铁通公司的楼下将被害人夏某乙停放于此的艾玛电动自行车窃走。被告人刘秋南向夏某甲支付200元钱后,将该电动自行车据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88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夏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相关书证、辨认、提取笔录、价格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纠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秋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被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秋南、夏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秋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夏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秋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刘秋南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夏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 为人民陪审员  吴飞东人民陪审员  唐方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永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