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仇正军与上海友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正军,上海友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2137号原告:仇正军,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颖。被告:上海友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汪中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全,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主要负责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正军与被告上海友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慧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正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颖、被告友慧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仇正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友慧物流公司及人保财险公司赔偿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38,46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误工费20,200元、护理费4,500元、医疗费23,584.18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期间陪护费1,38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2.上述损失要求人保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和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和限额的部分(除法律服务费外)计算60%的责任比例后由人保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和限额内承担,仍有超出的由友慧物流公司赔偿,同时扣除友慧物流公司已为仇正军预付的医疗费用30,000元,法律服务费由友慧物流公司全额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9日16时32分许,友慧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许某某驾驶友慧物流公司所有的沪DF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下简称肇事机动车)从上海市龙吴路XXX号大门内由东向西驶出,驶入联曹路口欲向南左转弯行驶,恰遇仇正军驾驶临时牌号为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肇事电动车)沿龙吴路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龙吴路、联曹路东约15米处,肇事电动车车头撞击肇事机动车左侧车身,造成肇事电动车倒地受损,仇正军受伤。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人保财险公司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仇正军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友慧物流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的事发经过无异议,对仇正军要求按照同等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亦无异议。许某某事发时系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愿为许某某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已为仇正军预付医疗费用3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他意见与人保财险公司一致。人保财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的事发经过无异议,对仇正军要求按照同等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亦无异议。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人保财险公司处,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50万元,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同意对仇正军合理损失依法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对仇正军各项诉请的意见: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依法处理;残疾赔偿金,对城镇标准无异议,对伤残等级有异议;误工费,同意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2,190元/月的标准赔偿;护理费,应将住院期间陪护费1,380元计算在护理费一项中;医疗费,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不予理赔,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金额不认可,上海闵联国药店(以下简称闵联药店)开具的零售药品发票金额不认可;衣物损失费,未提交相关证据;鉴定费、法律服务费,不在保险范围内;其余项目由法院依法处理。肇事机动车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在本起事故另一受害人郭某某案中用尽,故对仇正军合理损失,将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余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9日16时32分,许某某驾驶肇事机动车从上海市龙吴路XXX号大门内由东向西驶出,驶入联曹路口欲向南左转弯行驶,恰遇仇正军驾驶肇事电动车载其妻郭某某,沿龙吴路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至龙吴路联曹路东约15米处,以每小时31公里的车速在南向北交通信号红灯时直行通过路口,肇事电动车车头撞击肇事机动车的左侧车身,造成肇事电动车倒地受损,仇正军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徐汇交警支队)于2016年8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仇正军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属违法行为。但经多方调查,无法查实事发时许某某驾车是在何种交通信号灯灯色情况通过路口的,故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予认定。本院(2016)沪0104民初32404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仇正军及许某某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许某某系友慧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公司职务。肇事机动车系友慧物流公司所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于人保财险公司处,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5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在(2016)沪0104民初32404号案中用尽,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余额为10,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余额为875,032.80元。事故发生后,仇正军即先后被送至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五医院)就诊治疗,市五医院同日收治仇正军入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右肺挫伤,予对症治疗。2016年7月26日仇正军出院。其后数次至市五医院复诊。上述治疗期间友慧物流公司为仇正军预付医疗费用30,000元,仇正军实际支出医疗费18,478.18元、住院期间陪护费1,380元,结算后余额由仇正军领取。仇正军另提交有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医大)开具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一张及闵联药店开具的零售药品发票三张,金额共计5,106元。分别有南医大X线检查报告单及市五医院临时医嘱单为辅证。2016年11月2日,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科鉴司鉴所)经徐汇交警支队推介,接受仇正军的委托,于同日对仇正军损伤后的伤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了法医学鉴定。2016年11月16日,科鉴司鉴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仇正军右胸、右肩部等交通伤,致右侧4根肋骨骨折及右上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12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仇正军为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950元。鉴定时仇正军年满48周岁。2016年8月17日,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盖章出具证明一份,载:“仇正军先生,身份证号略,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身份证号略,联系方式略)担任仓储部部门的维修工职务,且员工住宿在公司集体宿舍(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弄XXX号)。”同日XXX公司另盖章出具收入证明一份,载:“兹证明仇正军为本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略,月度平均收入为5,05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仇正军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显示其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参保状态均为正常,缴费单位为XXX公司。2016年12月7日,为聘请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诉讼,仇正军向上海市徐汇区田林法律服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5,000元。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许某某驾驶证、肇事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病史资料、费用票据、鉴定意见书、XXX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本院(2016)沪0104民初3240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事故责任已经本院(2016)沪0104民初32404号民事判决确定,本案中亦予确认。友慧物流公司认可许某某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由友慧物流公司承担。故仇正军的合理损失应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和限额余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和限额余额的部分(除法律服务费外)计算60%的责任比例后由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和限额余额内赔偿,仍有超出的由友慧物流公司赔偿,法律服务费由友慧物流公司赔偿。本院对仇正军主张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1.交通费,仇正军主张3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2.残疾赔偿金,仇正军主张138,460.80元符合相关赔偿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人保财险公司表示对城镇标准和三期期限无异议,对伤残等级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就鉴定中瑕疵或错漏之处提出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其伤残情况支持6,000元。4.误工费,庭审中,仇正军及人保财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2,190元/月的标准计算鉴定意见评定的休息期120日(4个月),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为8,760元。5.护理费,住院期间陪护费凭据确认为1,380元(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5日,共6天)。鉴定意见评定的护理期为90天,扣减前述陪护天数后剩余护理期为84天,本院酌情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支持4,200元,此项总计确认为5,580元。6.医疗费,凭据确认为23,584.18元(含南医大及闵联药店发票金额)。人保财险公司主张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不予理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7.营养费,本院酌情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鉴定意见评定的营养期60天,支持1,8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市五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载明的住院天数17天支持340元。9.衣物损失费,本院酌情支持300元。10.鉴定费,系仇正军为确定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凭据确认为1,950元。上述损失共计187,074.98元,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为177,074.98元,计算60%责任比例后为106,244.99元,由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的余额内赔偿。故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的余额内赔偿仇正军116,244.99元。除上述合理损失外,另有法律服务费一项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该项费用系仇正军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本案案情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程度,仇正军主张5,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由友慧物流公司赔偿。鉴于友慧物流公司已于事发后预付仇正军医疗费用30,000元,该笔费用与友慧物流公司应赔偿的法律服务费折抵后,仇正军须返还友慧物流公司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仇正军损失116,244.99元;二、仇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友慧物流有限公司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计1,142元(仇正军已预交1,793元),由仇正军负担101元,上海友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