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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云诉被告刘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云,刘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645号原告:李爱云,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森,阳新县兴国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合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云诉被告刘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云负担。审判员 程 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素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