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7民初1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1450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与吴江巨恒精密弹簧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吴江巨恒精密弹簧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450号之一原告: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工业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刚,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巨恒精密弹簧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莘塔社区府时路。法定代表人:黄晶。原告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巨恒精密弹簧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财产保全费1064元,合计2302元,由原告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