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锦坤、连文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坤,连文贞,王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张锦坤,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连文贞,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王志峰,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坤与被执行人连文贞、王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连文贞、王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连文贞、王志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连文贞、王志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