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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辖终40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皇码俱乐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皇码俱乐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振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405-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皇码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振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原审被告:黄振鸿,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皇码俱乐部(以下简称皇码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及原审被告黄振鸿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十九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732-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皇码俱乐部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本十九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黄振泓户籍地法院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732-750号十九案民事裁定并将本十九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音像协会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黄振鸿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九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已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皇码俱乐部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因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十九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虽然本十九案原审被告黄振鸿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音像协会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皇码俱乐部提出将本十九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李妙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