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洪抗、康小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抗,康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70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抗,男,汉族,河南有新蔡县人,住河南有新蔡县。被执行人康小珍,女,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洪抗与被执行人康小珍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66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的标的424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向本院案款账户上汇款2500元,该款巳由申请执行人谢芳领取,余款1797.5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诉讼费500元,1248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贤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