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淼与马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淼,马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694号原告:唐淼,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河南扬善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马越,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原告唐淼诉被告马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唐淼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淼负担。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