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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淼与马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淼,马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694号原告:唐淼,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河南扬善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马越,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原告唐淼诉被告马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唐淼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淼负担。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