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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海航大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9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海航大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翠月湖场镇。法定代表人:金鹏,总裁。申请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海航大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川0181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四川海航大集实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锦城支行后台作业中心存款(1、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锦城支行后台作业中心,以上冻结款项限额2543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协议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海航大集实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锦城支行后台作业中心存款(1、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锦城支行后台作业中心.保全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梦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