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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留与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留,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雪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松根,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王留与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水泥球磨机一套、汽箱脉冲一台、反吹风一台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留抵偿借款28万元,但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未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上蔡县鑫丰水泥有限公司、李松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