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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娟、刘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刘国建,刘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国建,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刘秀娥,女,1990年5月7日,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刘国建、刘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娟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潍城于民初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