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娟、刘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刘国建,刘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国建,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刘秀娥,女,1990年5月7日,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刘国建、刘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娟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潍城于民初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