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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永靖县华腾之家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永靖县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靖县某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永靖县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永靖县某装饰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永靖县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某某的主要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剩余装修费及违约金6285元,并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重新安装开关插座及壁挂炉出人水管的费用2080元、违约金8850元、房租1200元;本案的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家庭装修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位于永靖县古城新区锦绣嘉园的12号楼2单元16层2163室进行装修,2015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60天,包括壁纸的粘贴、水电路的改装,并由上诉人对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但被上诉人没有按期完工(壁纸、水电路的改装),而且在改装水电时损坏了地暖管道,也没有通知上诉人验收,致使上诉人迟迟无法入住该房,无奈,上诉人于2016年5月底终止了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修合同,另找他人对部分整改装修,支付了6778元的费用;上诉人从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5月底租房居住,租金每月200元,被上诉人延误工期177天,每天应当支付违约金50元,共计应支付违约金8850元。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租房费用和违约金明显不当。被上诉人永靖县某装饰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没有按时支付装修款,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完成装修,壁纸是被上诉人免费赠送的,没有说清楚价格,一审法院扣除壁纸款4918元不当,壁纸没有那么贵;装修的门炸裂的原因是装修没有完工,上诉人不让被上诉人继续装修造成的,房屋出现的问题是上诉人另外找人做造成的,被上诉人对此概不负责。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永靖县某装饰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陈某某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永靖县某装饰公司剩余装修款4500元(肆仟伍佰元,已支付)。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3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