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宗麟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宗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宗麟。2013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晚4时许,通过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吕宗麟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北社区五里X号门前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何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吕宗麟处缴获人民币150元、手机一部及电动车一辆,从购毒人员何某某处缴获一小包毒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为0.3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宗麟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宗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宗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宗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宗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宗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及电动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50元系毒资,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任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夏 琪书 记 员 夏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