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额敏县秋实康地种子经销部与丁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秋实康地种子经销部,丁多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114号原告:额敏县秋实康地种子经销部。经营者:詹中军,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丁多才,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秋实康地种子经销部与被告丁多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额敏县秋实康地种子经销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秋实康地种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额敏县秋实康地种子经销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纯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