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真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万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484号原告:西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竹,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仁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计1122元,由原告西安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