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张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张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855号申请人: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经营场所:周村区装饰材料市场,经营者: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桃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被申请人:张树英,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与被申请人张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玉坤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树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申请人周村海宇亿家家具配件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