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邹必英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3刑申9号邹必英: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刑终585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王熙锋右手受伤不是申诉人造成的,是其自伤所致,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相互矛盾。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二审认定的事实有证人证词、受害人陈述、伤情鉴定、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申诉人认为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