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鹤与李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鹤,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王鹤,女,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威,男,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鹤与被执行人李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