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鑫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鑫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646号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湘,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鑫宏,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物业公司)与被告何鑫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明都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鑫宏已经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明都物业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