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洪十斤、江西一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十斤,江西一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洪十斤,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江西一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金谷路3-15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1130688502315K。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洪十斤与被执行人江西一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西一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常年处于歇业状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危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