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邹俊与四川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瑞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俊,四川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瑞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979号申请人:邹俊被执行人:四川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瑞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57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瑞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仟肆佰捌拾万圆整(小写:1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