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保栓与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开元街道北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栓,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开元街道北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265号原告:刘保栓,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平全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现潮,该公司职工。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北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艾秋生,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玉,村委委员。原告刘保栓与被告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公司)、林州市开元街道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锁顺,被告绿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现潮,被告北关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保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2年春天签订的天然气供气安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立即安装完毕投入使用);2、依法判决被告天然气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元;3、诉讼费依法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春被告天然气公司和被告北关村委会签订天然气供气安装合同,给全体村民安装天然气,原告是北关村委会的合法村民,即按二被告要求缴纳了天然气初装费4000元,但足被告天然气公司在收到初装费到现在已四年了,全村村民除我一家外都己全部安装并通气投入使用,四年来我一直找二被告要求安装供气,但被告天然气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形成纠纷,只好依法起诉。被告绿能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北关村委会对两方所签订的天然气建设安装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争议,我公司与北关村委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稳定,当然有效。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定纷止争,没有效力争议的事实不属于法院的民事受理范围。同时原告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并无诉权。2、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违约无从谈起。3、我公司与北关村委会的天然气建设合同约定土建工程由村委会负责,我公司在土建工程符合条件时进行管道与设施的安装。涉及原告住宅安装天然气的沟槽开挖等土建工程并无实施,管道无从安装。同时涉及该户天然气建设费的缴纳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被告北关村委会未提供书面答辩,口头辩称,认可双方签订的协议,尊重事实和法律,请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因村镇建设、市容环保等需要,2012年5月1日,北关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乙方绿能公司签订《城市供气工程及建设用气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工程及用气项目名:位于北关村余户安装装使用天然气。二、工程建设部分1、工程建设:(1)、工程建设内容:与现有市区天然气管线的连接工程;村内主管线和用户内外支线安装工程。(2)、甲方根据施工图负责燃气管槽的开挖等所有土建工程。(3)、乙方负责户内、外管道、计量设备安装工程。(4)、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由于甲方协调不力造成的停(窝)工及其它损失由甲方承担。2、燃气建设费(1)、建设费缴纳数额、时间、方式:按规定甲方应交纳乙方4678元/户,经双方协商甲方按4353元/户,交纳乙方燃气建设费,一户两套的另加1500元/户,架空管另加300元/户。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先支付建设费20万元。下余建设费根据工程进度支付,通气前五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建设费。(2)、甲方负责管槽开挖,乙方负责回填土建工程。3、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期。三、用气部分四、五、六、七、违约责任等等。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2012年春季,原告也遵照被告吩咐及合同约定向被告北关村委会指定账户缴纳初装费4000元。村里其它成员均已安装。但由于原告房屋处于村巷里头,安装煤气需架空管道,经过三户邻居,管线较长,因未能协调好邻里关系和管线加长由谁承担费用问题,而未能安装搁置至今。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庭提供的缴费证明一张,被告绿能公司提供安装合同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两被告签订的《城市供气工程及建设用气合同》,不违背法���规定,自愿真实,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双方尽管为两被告,但原告系被告村委会一成员,是双方合同得以实施的关键组成单位,当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主体合法。参照安装合同规定,北关村委会应根据施工图负责燃气管槽的开挖等所有土建工程,并负责施工协调,且承担若协调不力造成的停工及其它损失。被告绿能公司则负责户内、外管道、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据此可知,被告绿能公司并未违约,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金2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与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1日签订的《城市供气工程及建设用气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二、驳回原告刘保栓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州开元街道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