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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与阿勒泰市草原监理站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阿勒泰市草原监理站,玛合萨提·努赛,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乡阔克什木村委会,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巴勒喀木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4301行初10号原告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切木尔切克镇。法定代表人张金福。委托代理人于建武。被告阿勒泰市草原监理站,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七道巷。法定代表人叶尔肯别克阿布克依。第三人玛合萨提努赛,男,哈萨克族。委托代理人阿布扎力别克哈依达尔。第三人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乡阔克什木村委会,住所地,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法定代表人哈丁胡玛什。第三人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巴勒喀木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法定代表人哈得勒别克阿合提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阿勒泰市草原监理站、第三人玛合萨提努赛、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乡阔克什木村委会、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巴勒喀木斯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切木尔切克镇红吾尔托乎特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   春审 判 员 比巴提玛朱马哈力人民陪审员 古丽木 汗 吾守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兰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