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军与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31号原告:刘军,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蚌埠市,原告刘军诉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