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8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远芬与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芬,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930号原告:朱远芬,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锋,重庆市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斌,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192089107495X。法定代表人:彭章勇,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远芬诉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家具建材装饰业协会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远芬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远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远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远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黎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