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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陆建慧、张昕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慧,张昕然,邢维敏,天津亿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908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慧,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昕然,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邢维敏,女,193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执行人天津亿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焦炭货场T416。法定代表人肖明亮,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明亮,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陆建慧、张昕然、邢维敏与被执行人天津亿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建慧、张昕然、邢维敏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亿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明亮给付欠款48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建慧、张昕然、邢维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亿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明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建慧、张昕然、邢维敏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48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陆建慧、张昕然、邢维敏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亿水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肖明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26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