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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作斌、王诗语与唐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斌,王诗语,唐玉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87号原告:杨作斌,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王诗语,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被告:唐玉平,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斌、原告王诗语与被告唐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作斌、原告王诗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作斌、原告王诗语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作斌、原告王诗语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杨作斌、原告王诗语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魏树云人民陪审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