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30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董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董某甲(已成年)、次女董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听我劝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越来越淡。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某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996年2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董某甲(已成年)、次女董某乙。2015年3月17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现被告在外打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未提出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考虑,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刚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