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简丽萍与何旺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丽萍,何旺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515号申请执行人:简丽萍,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旺宜,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简丽萍与被告何旺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旺宜应于上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简丽萍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12616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1.54元。因义务人何旺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简丽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广东省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8.96元,已作扣划;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地产登记;向佛山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49018.96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2255.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