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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范卫东、张富堂等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晋0107行初41号原告范卫东。原告张富堂。原告高陈义。原告韩世锋。委托代理人赵丽丽,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峻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金刚堰路2号。法定代表人肖新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频,该局迎泽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诉被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土地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法定期限内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丽、董峻雨,被告市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张志、李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诉称,其住宅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村,因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和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房屋被征收。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南内环项目未经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属非法占地、违章建筑,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查处,责令将占有的土地退回,并拆除违章建筑。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告邮寄了两份《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对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和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占地、违章建筑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告签收后未作出处理,也未答复原告。现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对于原告申请的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于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责令被告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3.查处文书两份;4.快递底单与妥投记录;5.关于委托迎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函;6.关于同意迎泽区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函;7.主要职能;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1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1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被告市国土局答辩称,该局收到原告要求查处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和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占地的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对原告进行了书面答复。原告要求查处的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和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均系我市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级和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均进行了立项、预审、审批等程序,不存在违法事实。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和赵北峰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相关情况的答复;2.邮政特快专递票据;3.邮政特快专递票据;4.关于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5.长风西互通和南内环互通设计的批复;6.关于太原市东环高速南内环互通的规划设计条件;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关于太原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9.关于太原环城高速公路新增互通征地拆迁相关事宜的复函;10.关于将赵北峰、枣园纳入2015年全市城中村改造重点村的请求;11.规划条件通知书;12.关于同意迎泽区赵北峰村办理城改用地出让手续的函;13.关于确认迎泽区赵北峰城中村改造项目城改用地范围的函。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原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符合法定形式,予以认可。根据以上已采信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村村民。四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告市国土局邮寄了两份要求查处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的申请书,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该申请。201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答复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市国土局在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原告所举报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系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2015年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所举报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系太原市重点工程项目,两个项目均经过了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等程序。被告市国土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已履行了调查职责,并已答复原告,故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帅人民陪审员  王永旸人民陪审员  岳艳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焦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