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盛小雪与方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小雪,方龙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549号原告:盛小雪,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济南市。被告:方龙海,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山市,现住济南市。原告盛小雪诉被告方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盛小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小雪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小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小雪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赵绪友人民陪审员 李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玉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