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刘千华、郭典英、章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刘千华,郭典英,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被申请人:刘千华,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郭典英,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章帅,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章帅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林荫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潜江市房权证园林字第0222**号,土地使用权证:潜国用(2009)第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帅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林荫小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潜江市房权证园林字第02220222**号,土地使用权证:潜国用(2009)第22**号】。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世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