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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汤丽华与被告张秋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丽华,张秋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034号原告:汤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均。被告:张秋连。原告汤丽华与被告张秋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汤丽华于2017年2月22日起诉被告张秋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了(2017)湘12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本案的诉请与该案存在牵连,在本院(2017)湘12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又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丽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回原告汤丽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军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