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成才、殷仲明与刘爱杰、丁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才,殷仲明,刘爱杰,丁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905号原告:刘成才,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海安县。原告:殷仲明,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海安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杰,男,1986年11月23日生,住海安县。被告:丁海霞,女,1986年10月26日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明,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成才、殷仲明与被告刘爱杰、丁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成才、殷仲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才、殷仲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才、殷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成才、殷仲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董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