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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小红与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红,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眉县凉阁水泥制品厂,马绪宝,马德杰,程相宝,王耀,陕西中福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西联投资有限公司,张佳帅,祝锦华,张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487号原告:乔小红,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奇镇东凉阁村。法定代表人:马绪宝。被告:眉县凉阁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眉县奇镇东凉阁村。法定代表人:马绪宝。被告:马绪宝,男,汉族,住眉县,系被告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马德杰,男,汉族,住眉县,系被告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股东。被告:程相宝,男,汉族,住眉县,系被告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股东。被告:王耀,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系被告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陕西中福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195号院5号楼。法定代表人:谢伟。被告:中西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195号院5号楼。法定代表人:郑锐华。被告:张佳帅,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祝锦华,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张力,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受理原告乔小红与被告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眉县凉阁水泥制品厂、马绪宝、程相宝、马德杰、王耀、陕西中福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西联投资有限公司、张佳帅、祝锦华、张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均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的履行地未在宝鸡市陈仓区,该合同也未约定管辖法院,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均未在宝鸡市陈仓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居住,但经本院调查,原告的的住所地亦不在宝鸡市陈仓区。被告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是借款人,其住所地在眉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晓琴人民陪审员  岳红霞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石叶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