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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卓波与刘东升、赖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卓波,刘东升,赖丽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695号原告:林卓波,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升,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赖丽晶(系刘东升之妻),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林卓波与被告刘东升、赖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卓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卓波以刘东升、赖丽晶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林卓波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