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卓波与刘东升、赖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卓波,刘东升,赖丽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695号原告:林卓波,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升,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赖丽晶(系刘东升之妻),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林卓波与被告刘东升、赖丽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卓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卓波以刘东升、赖丽晶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林卓波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