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沈学良、聂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沈学良,聂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责人姜爱民。被执行人沈学良。被执行人聂从春。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学良、聂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标的为46839.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学良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北楼C-602室,因本案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查封的房产,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