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小英申请执行牟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英,牟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袁小英,女,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牟海峰,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袁小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牟海峰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2014年3月1日,经本院作出(2014)阆民诉前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所承建的阆中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的工程款3,800,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已到期,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故对该工程款进行继续冻结,同时查明:牟海峰挂靠于河北建工集团,并承建阆中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牟海峰所承建的阆中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的工程款3,800,000.00元继续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