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XXX与包头市万泽石材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凤英、高光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包头市万泽石材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凤英,高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28-7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包头市万泽石材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凤英、高光平。本院在执行XXX与包头市万泽石材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苏凤英、高光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包头市万泽石材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88000.00元扣划至承德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兑付申请人,扣划此款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