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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何德意与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意,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646号之一原告:何德意。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2栋(D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8701F。法定代表人:陈洁新,董事长。原告何德意诉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何德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意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何德意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