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文阳与宗廷鹏、刘永尚、宗振远、宗任远、宗德远、邹廷远及第三人侯景春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阳,宗廷鹏,刘永尚,宗振远,宗德远,宗仁远,邹廷选,侯景春,黄文阳,宗廷鹏,刘永尚,宗振远,宗德远,宗仁远,邹廷选,侯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246号原告:黄文阳,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廷鹏,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刘永尚,男,汉族,1959年8月1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宗振远,男,汉族,1949年6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宗德远,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宗仁远,男,汉族,1981年7月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邹廷选,男,汉族,1944年1月2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侯景春,男,汉族,1978年9月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黄文阳与被告宗廷鹏、刘永尚、宗振远、宗德远、宗仁远、邹廷选及第三人侯景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黄文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文阳负担。审 判 长 张发晓审 判 员 慕德财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