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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琦与马冬琴、韩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冬琴,张琦,韩娇,陈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冬琴,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琦,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良、郑芳燕,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娇,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秀兰,女,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马冬琴因与被上诉人张琦,原审被告韩娇、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冬琴上诉称,因上诉人住鼓楼区××门大街××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有权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属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涉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借款,因此被上诉人张琦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张琦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端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