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徐玉双、朱玉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玉双,朱玉清,徐庆添,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民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双,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庆添,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审原告:朱玉清,男,194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第三人: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层。法定代表人:张飞东,主任。上诉人徐玉双因与被上诉人徐庆添、原审原告朱玉清、原审第三人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土地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玉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徐玉双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本案讼争的壹厅为徐玉双所称的下厅是一致,并予以改判为徐玉双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徐庆添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法院对徐玉双所申报的下新厝徐宅“壹厅”没有予以认定为徐玉双所称的下新厝公厅北边前座(坐厅面朝东)的下厅是不合理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材料表明坐落于隔头内的房屋并没有任何关于“壹厅”的说法,故徐玉双所称的“壹厅”就是下新厝公厅北边前座(坐厅面朝东)的下厅。2.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却作出关于徐庆添与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13年6月15日所签订的协议编号为坝垅BLG-076号的《仿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下新厝公厅北边前座下厅右边的厅仔房(坐厅面朝东)的部分无效判决,其判决结果侵犯了徐玉双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将徐玉双所提交的仙游县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材料中关于坐落于下新厝徐宅的“壹厅”以及厝边基地壹片予以确权认定为徐玉双名下房产。徐庆添辩称:1.徐玉双请求二审改判本案讼争壹厅为徐玉双所称的下厅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一审法院向仙游县档案局调取的徐金苍城字第0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是经徐玉双和徐庆添庭审质证无异议的证据,其中的“厅仔壹间”就是下新厝公厅北边前座下厅仔,是徐庆添祖父徐金梅与徐金苍(其子徐玉永)共有的财产,1998年徐庆添把父亲徐玉荣盖的一大间厝及门前空地与徐玉永对换半个厅仔及一间过水房,之后,徐庆添就进行旧房翻建,直至2012年,几十年以来从未发生过产权纠纷。对换时双方签了合同,还有中见人徐世仁、徐某1、徐庆树可以作证,徐玉永的妻子黄某也可以作证。所以下厅仔属徐庆添所有是没有异议的。而徐玉双所提供的1952年城字第005×××《土地房产所有证》注明的壹厅,四至不清,具体位置不明,徐玉双一家也根本没有占有使用过讼争厅仔。2.坝垅下新厝徐宅公厅北边前座下厅右边(坐厅面朝东)的一间厅仔房原属徐玉双的胞兄徐玉钗所有,徐庆添的一间厝与该厅仔房同墙合壁。1989年,双方房屋均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徐庆添多次与徐玉钗交涉共同修理,但徐玉钗表示房已倒塌,修建无用,并愿以50元将房基地让与徐庆添盖房,徐庆添即支付50元给徐玉钗作为补偿,之后,徐庆添就把旧厝翻建并长期居住其中,至今已有27年。恳请二审改判徐庆添与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讼争厅仔部分有效。朱玉清述称同意徐玉双上诉请求及理由。土地中心没有作出答辩及到庭参加诉讼。徐玉双、朱玉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庆添冒领登记的坐落在坝垅社区下新厝(亦名下兴厝)徐宅的房屋一间、厅一个(共60平方米)所安置的产权归还给徐玉双、朱玉清所有。诉讼过程中,徐玉双、朱玉清先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坐落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下新厝徐宅公厅北边前座方门内下厅及下厅右边(坐厅面朝东)厅仔房一间归其所有。之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徐庆添与土地中心于2013年6月15日所签订的协议编号为坝垅BLG-076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2.判令土地中心将徐玉双、朱玉清坐落在鲤城街道坝垅社区下新厝徐宅(坐西朝东)前座偏厅的厅仔房一间及下厅仔(含天井)面积共51.0272平方米原错误补偿安置给徐庆添名下的该房屋安置补偿待遇变更纠正归还徐玉双、朱玉清享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玉双、朱玉清与徐庆添系堂叔侄关系。1952年,徐玉双、朱玉清家有五口人,以徐玉双、朱玉清之兄徐玉钗的名义申报土地房产一份,主要内容:“徐玉钗……下新(兴)厝徐宅,平屋贰间,壹厅厝边基地壹片”,平屋贰间中的一间系厅仔房。证人黄某公公徐金苍申报土地房产一份,主要内容:“林金苍……顶垅徐厝,楼房肆间,厅仔壹间下过水壹间”。2013年,仙游县八二五大街北路拓宽,下新厝徐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单位制作徐庆添、徐某1的被征迁房屋平面示意图一份,显示下新厝公厅北边前座(面向东)的房屋依顺序为过水房、厅仔房、下厅、过水房,上述房屋业主均列注为徐庆添。2013年6月15日,徐庆添与土地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徐庆添坐落于仙游县坝垅文明路的房屋(用地面积320.8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51.2平方米,屋檐占地面积69.68平方米)列入拆迁范围。徐玉双、朱玉清知悉下新厝徐宅被拆迁后,找徐庆添交涉,并向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作信访反映。2014年,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主要内容:“信访事项:2014年6月15日,徐玉双到县信访局上访,反映2013年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北路拓宽改造,其祖遗房产被堂兄徐庆添非法侵占冒名拆迁安置,要求处理问题……处理意见:经查,徐玉双原系鲤城街道坝垅社区下兴厝人,由于年幼丧父,其母嫁到龙华镇红旗村,随母嫁到龙华,居住在龙华镇红旗村,在坝垅社区下兴厝有祖上遗留房屋1间,房屋年久失修,早已倒塌,房屋不存在。后来,其堂兄徐庆添多次告知徐玉双,房屋已塌,是否要修复。徐玉双却表示自己没有在坝垅社区生活,不需要修复。于是其堂兄徐庆添就自己出资重新修复了房屋,对此,徐玉双也没有意见。2013年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北路拓宽改造,该房屋被拆迁改造,在丈量、协商期间都是徐庆添出面协商、签约,徐玉双始终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安置补偿也都分配给徐庆添。此后,徐玉双多次到鲤城街道办事处、大蜚山管委会反映,反映该房屋是他家祖遗房屋,产权归他所有,2013年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北路拓宽改造,被他堂兄徐庆添冒名安置,要求处理。鲤城街道办事处也多次与徐庆添协商,徐庆添认为徐玉双房屋早已倒塌,已经不存在,而且拆迁丈量时的房屋是自己基建的,不愿意给予补偿。徐玉双反映的问题属于大家庭(家族)内部房产产权权属纠纷问题,建议徐玉双通过法律程序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015年3月9日,徐玉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徐玉双之兄朱玉清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并经一审法院准许。仙游县龙华镇红旗村出具证明证实,徐玉双、朱玉清之母陈福英生育徐玉双、徐玉清、徐玉钗、徐秀烟(现用名朱秀烟),陈福英于1987年去世。仙游县公安局龙华派出所证实徐玉钗与徐玉双系兄弟关系,并证实林加钗与林凤莺生育二子三女:林渊、林金苍、林梅仙、林梅红、蔡梅卿。林加钗与徐玉钗系同一个人,于2011年去世。徐玉清与朱玉清系同一个人,与徐玉双为亲兄弟关系。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朱秀烟、林凤莺、林渊、林金苍、林梅仙、林梅红、蔡梅卿向一审法院声明放弃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下新(兴)厝徐宅祖遗房产土地的权利。一审法院另查明,下新(兴)厝徐宅现已拆迁完毕。2015年4月16日,一审法院制作现场图一份,主要内容:下新(兴)厝徐宅坐西面朝东,徐宅公厅在南,公厅北边分前后两座,前座依次为过水房、厅仔房(亦称下厅房)、下厅(含天井)、过水房。一审法院认为,从徐玉双、朱玉清、徐庆添提供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徐金苍、徐玉钗、徐金梅、徐庆椿等申报登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来看,徐玉双、朱玉清家在1952年申报土地房产时申报下新(兴)厝徐宅平屋二间,壹厅,其中平屋一间由徐玉双卖与他人,另余一间厅仔房。证人徐某1、黄某、徐某2、徐某3的证言均证实徐玉双、朱玉清家登记有厅仔房一间,证人徐某2、徐某3的证言均为听说而来,证人徐某1和黄某的证言证实徐玉钗口头答允徐庆添厅仔房修复后归徐庆添所有,但徐庆添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徐庆添与徐玉钗就厅仔房买卖达成合意,并支付了对价。综上,四位证人均能证实徐玉双、朱玉清家申报下新厝厅仔房一间,证人黄某证实徐玉双、朱玉清家的房屋与其房屋隔着下厅相对,徐庆添对该证言没有意见。一审法院对徐玉双、朱玉清主张其家拥有下新厝公厅北边前座下厅右边的厅仔房(坐厅面朝东)一间予以采信。对徐庆添主张该厅仔房已由徐玉双、朱玉清之兄徐玉钗转让给其本人,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徐玉双、朱玉清主张其家于1952年申报土地房产时有厅一个,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本案应由徐玉双、朱玉清负举证责任。徐玉双、朱玉清虽提供城字第0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一份以证实其主张,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注明“壹厅”,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徐玉双、朱玉清家申报的厅仔房和徐金苍申报的过水房隔着下厅相对,徐玉双、朱玉清、徐庆添对该证言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证人黄某的公公徐金苍的城字第0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注明“厅仔壹间”,徐玉双、朱玉清家的“壹厅”与徐金苍的“厅仔壹间”虽都在下新厝徐宅,四至并未注明,而徐宅除公厅外,公厅北边另有上、下厅等,故徐玉双、朱玉清提供的城字第0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记载的内容无法指向徐厝内的具体位置。故对徐玉双、朱玉清主张的坐落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下徐厝公厅北边前座(坐厅面朝东)的下厅是城字第0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项下的“壹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1952年土改时,徐玉双、朱玉清家申报下新厝徐宅厅仔房一间,徐庆添主张徐玉双、朱玉清之兄徐玉钗已将该厅仔房转让,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1952年土改时,徐玉双、朱玉清家申报下新厝徐宅“壹厅”,但徐玉双、朱玉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壹厅”系指下新厝徐厝公厅北边前座(坐厅面朝东)的下厅,故对徐玉双、朱玉清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徐庆添与土地中心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将厅仔房一并登记在徐庆添的名下,侵犯了徐玉双、朱玉清的权益,徐玉双、朱玉清主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有理,予以支持。徐玉双、朱玉清被拆迁的房屋应得到何种补偿,应与土地中心协商,一审法院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徐庆添与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所签订的协议编号为坝垅BLG-076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下新厝公厅北边前座下厅右边的厅仔房(坐厅面朝东)部分无效;二、驳回徐玉双、朱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徐玉双、朱玉清负担1950元,徐庆添负担1950元。本院二审期间,徐玉双申请的证人徐某4陈述:徐玉双的两间房是其买,现在由其居住,当时购买的是两间房没有厅。经质证,徐玉双对徐某4证言没有异议,认为可证明一审认定的一间房在隔头是错误的。徐庆添对徐某4买的两间房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玉双与徐庆添对徐某4证言虽没有异议,但徐某4证言与本案讼争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徐玉双、朱玉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异议如下:1、对“拆迁单位制作徐庆添、徐某1的被征迁房屋平面示意图一份,显示……房屋依顺序为过水房、厅仔房、下厅、过水房”有异议,认为下厅应指壹厅。2、对“于是其堂兄徐庆添就自己出资重新修复了房屋,对此,徐玉双也没有意见”有异议,认为不存在重新出资。3、对“2013年鲤城街道……徐玉双始终没有提出异议”有异议,认为所记载的内容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且徐玉双对拆迁不知情。4、对“前座依次为过水房、厅仔房(亦称下厅房)、下厅(含天井)……”中的下厅(含天井),认为应该是指土地证载明的壹厅。徐玉双、朱玉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徐庆添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土地中心二审没有作出答辩,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玉双主张仙游县财政局在1952年土改时登记的城字第0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将本案讼争的“壹厅”确权登记在其和朱玉清兄长徐玉钗名下,本案讼争的“壹厅”应属其家所有。因本案讼争的“壹厅”是在1952年城字第00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备考中说明的,没有具体的东西四至,徐庆添又予以否认,认为1989年双方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其多次与徐玉钗交涉共同修理,徐玉钗表示房已倒塌,修建无用,表示其房基地以50元卖与其盖房,其支付50元给徐玉钗作为补偿,1989年重建后其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其一直为用电户主。当时徐玉双、朱玉清并无异议。并考虑到本案是事隔几十年后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徐玉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徐玉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翁丽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