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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张菠向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张菠,向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60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忠州镇果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709426068L。负责人:况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菠,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向静,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张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