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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德友、姚行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友,姚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姚德友,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姚行江,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德友与被执行人姚行江民间借贷一案中,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06]曾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行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祥超 关注公众号“”